《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已经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施行。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助理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22270;?#33021;,并对三个级别的培训鉴定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物流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已正式纳入国家考试制?#26085;?#19968;法制轨道。依照该标准,经过正规培训并且鉴定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简称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证书颁发: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等级(助理物流师、物流师、高级物流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鉴定对象:在生产与流通领域中从事与采购、供应、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配送、信息服务等物流活动相关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申报条件:
助理物流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物流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物流师级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流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具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物流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级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高级物流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物流师级职业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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