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20445;?#20855;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 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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